陈雯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鲁0792民初1314号
当事人:陈雯,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院: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山东省
原告:陈雯,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全(原告配偶),住址同上。
被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陈树涛。
诉讼记录
原告陈雯与被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央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央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陈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3年10月7日聘用合同终止;2.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3年10月7日人事关系终止;3.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4.依法判令被告在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消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移等手续。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央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科普通发药人员,已在单位连续工作十年零三个月,除聘用合同外与单位无其他任何约定,也未接受过单位的任何培训。1.2018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至2023年10月7日届满。合同终止前,原告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已通过信件和邮件形式向被告明确告知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在合同期满终止后,就不在被告处继续工作,被告也停发原告工资,停止缴纳社保。根据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期满则即行终止。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同时根据原被告所签聘用合同第八条规定,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2.因合同到期后,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离职、消编、档案转移等手续,原告依法提请仲裁,滨海区仲裁委12月7日裁决驳回仲裁请求。①原告认为仲裁所述提前三十日通知为解除聘用合同情形,原告仲裁请求为裁决终止聘用合同,滨海区仲裁委混淆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为法定情形,况且从2023年9月18日开始,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已多次填写辞职申请并按要求走程序,相关申请均有被告及有关部门收悉后扣押。②滨海区仲裁委所述,滨海区工作人员辞职、调配、考前备案等相关规定,并没有对聘用合同的终止作说明,并不能影响聘用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依法终止,况且此文件原告并没有学习,只是被动的受胁迫签字。③滨海区仲裁委认为原告合同到期后不再继续上班,违背诚信原则。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相关人事规定,聘用合同作为唯一依据确立或终止人事关系,合同终止后原告不再继续工作,为履行合同契约精神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④人事关系终止和相关手续的办理为合同终止后的伴随义务。最后滨海区仲裁委所述聘用合同期满并不代表人事关系终止,明显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相违背。3.聘用合同终止后,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原告没有收入和社会保障无法再就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和自主择业权,望判如所请。
被告央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8日,甲方央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单位)与乙方陈雯(受聘人员)签订《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自甲方到乙方报到之日起,须在甲方服务不少于5年,本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乙方在甲方处从事药剂岗位工作;聘用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为原告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聘用合同终止后,被告应当为原告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9月18日,原告以家庭变故生活困难为由递交辞职申请,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按程序要求办理辞职手续,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也未为原告办理消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移等手续。
2023年9月28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不续签劳动合同声明书》,原告在声明书中提出双方的聘用合同将于2023年10月7日终止,且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决定不再继续与被告续签聘用合同,要求被告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在聘用合同终止后为原告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被告单位负责人陈树涛于2023年9月29日签收该顺丰快递。原告另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单位人事主管人员朱天伟发送短信,告知双方的聘用合同在2023年10月7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同时发送《不续签聘用合同声明》照片一份。2023年10月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的书面申请,要求为其办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及转移档案等相关手续。
另查明,原告在聘用合同到期后,即未再到被告处工作。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至2023年9月份,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23年10月份。2023年11月13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职工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双方共同在职工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上签字盖章。
申请人陈雯与被申请人央子街道社会卫生服务中心人事争议一案,陈雯请求确认人事关系终止、办理相关手续、转移档案。2023年12月6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潍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350号裁决,驳回陈雯的仲裁请求。陈雯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续签劳动合同声明书、顺丰快递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职工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辞职申请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关于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潍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350号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卷佐证。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2018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原告于合同期满前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并依程序提交离职所需手续材料,服务期满后原告未再到被告处工作,被告亦不再向原告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于2023年10月7日到期终止,双方的人事关系也随之终止,被告应及时为原告办理办理消编、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陈雯与被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于2023年10月7日终止;
二、原告陈雯与被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事关系于2023年10月7日终止;
三、被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陈雯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四、被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陈雯办理消编、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牟明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伟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