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向陶瓷有限公司与邓水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22582号

判决日期: 2023-10-13
当事人:广东方向陶瓷有限公司, 邓水连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广东省

原告:广东方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联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8626326C。

法定代表人:梁贤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述,广东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水连,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诉讼记录

原告广东方向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水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不字[2023]10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收到上述佛南劳人仲不字[2023]10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的社保补贴合共3586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受理被告诉原告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605民初34179号。案经审理,本院判决确认双方在2019年2月16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等。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6民终1621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不予受理通知书;2.2019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2021年1月到6月工资条;3.社会保险费事项通知书;4.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申报交款个人明细查询;5.2020年1月至12月工资表。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主张其虽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但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社保补贴,现被告通过行政部门要求原告补缴社保,原告也已经履行了补缴义务,故要求被告返还在职期间支付的社保补贴。原告就此提供了工资表予以证明。被告向本院邮寄答辩状称,原告从未支付社保补贴,被告的工资是计件计算,原告举示的工资表只是原告将计件工资拆分而自行编造的工资构成。对此,本院认为,从原告举示的工资表来看,首先,2020年的社保补贴普遍为“155元”“255元”,而2021年社保补贴普遍为“711元”,数额相差较大。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相对固定的,因此,工资表反映的“社保补贴”数额与原告举示的协议当中“甲方(原告)将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现金方式按月支付给乙方(被告)”并不一致。原告向被告支付的“社保补贴”数额也与一般企业应承担费用数额不一致。2021年2月工资表反映当月“社保补贴”为31元,原告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次,从工资表的其他工资构成来看,不同月份之间正常工作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并不一致,如休息日加班时间为“5”,加班工资有时为“782”,有时为“860”,加班时间为“4”,加班工资有“625”“655”“598”“860”的不同数额。综上所述,被告主张工资表是原告根据数额拆分所致的意见较为可信,原告未能就工资构成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本院对被告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向被告支付了社保补贴,原告诉请被告返还社保补贴3586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法院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广东方向陶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尹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翠云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