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主播等权益新规:禁止平台滥罚款,封号须人工审核
来源网站:www.163.com
作者:南方都市报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就业形态, 权益, 劳动者权益, 办法, 算法, 平台, 用工, 人工
涉及行业:服务业, 出租车/网约车, 货车/物流, 交通物流业, 外卖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无
相关议题:就业歧视, 就业, 工资报酬, 工作时间, 灵活就业/零工经济/平台劳动
- 外卖员、网约车司机、货运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纳入权益保障范围,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就业条件,也不得违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将相关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法定节假日劳动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合理报酬。
- 企业不得滥用罚款、降级、封号等惩罚措施,停止派单、封禁账号、要求较大金额赔偿等重大决定,原则上不能只由算法自动作出,须经过人工审核。
- 企业应合理设置工作时长、任务量和完成时限,不得诱导或变相诱导过度劳动,连续工作4小时的劳动者应获得适当休息时间。
- 平台企业和合作用工企业不得通过诱导注册个体工商户、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劳动者对报酬、工时、考核、封号等有异议时,企业应在48小时内人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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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10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七部门共同研究起草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涉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覆盖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运司机、网络主播等主要新就业形态群体。此外,还明确了政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各方职责。
南都记者留意到,《办法》回应了劳动者“困在算法里”的社会关切:企业应当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合理设置考核指标,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降低等级、封禁账号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停止派单、封禁账号、数额较大的赔偿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除事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紧急情况外,应当由人工对相关事实和依据进行审核,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决定;事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紧急情况确需由算法自动作出决定的,企业应当及时进行人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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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诱导过度劳动,连续工作4小时应适当休息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持续增长,成为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天玉指出,新就业形态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短板,克扣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安全保护不足、用工算法规则不透明、职业伤害保障缺失等问题时有发生。《办法》通过明确劳动基本权益清单、细化劳动管理规则、分层界定用工关系、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明确各部门协同监管职责等方式,建立了体系化的制度框架。
在基本劳动权益方面,《办法》要求企业不得对劳动者在平台就业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违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企业制定合理的报酬分配办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范围,同时明确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企业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针对一些平台企业长期备受诟病的“以罚代管”的问题,《办法》明确:企业应当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合理设置考核指标,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降低等级、封禁账号等惩罚性措施。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争议多发、权责不明的问题,《办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企业承担侵权责任。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在劳动强度方面,《办法》提出: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理确定日、周最长工作时间,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合理确定任务完成时限、任务量、并行任务上限等。企业应当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优化派单等任务机制,合理设置考核奖惩指标,不得诱导或者变相诱导过度劳动。连续工作4小时的,应当保障劳动者适当的休息时间。
此外,《办法》还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方可以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劳动定额、考核办法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协议。
不得通过算法减损劳动者重大利益
南都记者留意到,《办法》特别是对算法这一新型劳动规则予以专项规制,回应了劳动者“困在算法里”的社会关切。其中,规定了企业制定修改劳动规则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强调要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并通过显著方式予以公示,并提供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同时,规定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算法原则,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安全可控的价值导向,充分采纳利益相关方意见,不得将显著异常数据作为普遍考核指标,不得仅通过算法自动作出减损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有义务向劳动者和有关部门释明算法。
《办法》还强调:禁止算法歧视和自动作出重大决定。即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算法歧视,不得在获得任务机会、报酬等方面实施歧视。企业作出停止派单、封禁账号、数额较大的赔偿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除事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紧急情况外,应当由人工对相关事实和依据进行审核,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决定;事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紧急情况确需由算法自动作出决定的,企业应当及时进行人工复核。
企业不得通过多层转包规避用工责任
新就业形态领域用工主体不清的问题,是该领域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一大原因。在企业用工形式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订立。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平台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劳动管理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订立书面用工协议。
图片截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创新性地引入了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对劳动规则的监督义务。即: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发现平台企业制定的劳动规则不合理,可能损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利益的,应当及时向平台企业提出,推动修改完善。
《办法》还对规避用工责任的问题予以明确禁止:企业通过第三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代发劳动报酬、代缴税费、业务培训等服务的,不改变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企业不得诱导、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签订承揽协议,不得通过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拆分管理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在纠纷解决方面,《办法》列举多种方式畅通纠纷解决渠道:一是强化内部协商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长、考核评价、封禁账号等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核实处置,在48小时内人工答复;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纠正。二是明确健全多元调解机制,构建一站式调解工作模式。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四是拓宽劳动争议仲裁渠道。《办法》还明确:工会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对企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傅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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