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被通知硬座通宵出差,次日9点打卡!当事人拒绝,公司:旷工开除;仲裁认定:单位违法,劳动者有休息权

发布日期: 2026-09-04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杭州日报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休息权, 旷工, 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 女士, 律师, 不合理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相关议题:劳动合同, 工人仲裁/起诉, 工作时间

  • 瞿女士被要求乘坐通宵硬座从上海到成都出差,并在次日9点到办公室打卡,她认为行程过于疲惫、缺少休息时间,因此明确拒绝。
  • 公司以“不出差算旷工”为由,在3天后解除与瞿女士的劳动合同,但仲裁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
  • 仲裁和律师观点认为,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出差安排如果严重占用休息时间、影响正常休息,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拒绝。
  • 律师指出,并非所有出差都能随意拒绝,若出差属于合理工作范围且未额外加重负担,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企业可依法处理。
  • 出差路途如果占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且劳动者处于待命或工作状态,超出法定工时的部分应按加班处理。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员工因拒绝通宵出差安排,

直接被公司

以“不出差算旷工”为由开除。

员工到底能不能

对不合理的出差说“不”?

一起来看这起案例↓

事件回顾

瞿女士(化姓)是上海一家企业的项目经理。某日,公司行政通知她,已经订好从上海前往成都的火车票及住宿酒店,要求瞿女士次日9点到达成都办公室打卡报到。

瞿女士查询后得知,公司为她预定的是夕发朝至的硬座票。同时,为节省住宿成本,公司安排的酒店在郊区,搭乘公共交通前往成都办公室需一个多小时。瞿女士告诉公司行政:“太累了,坐一晚上连睡觉的时间都没有,我不去。”公司行政随后表示,不出差算旷工,旷工3天就开除。

瞿女士当时就明确拒绝了这次出差要求。没想到,3天后,公司竟真以旷工为由向瞿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瞿女士并不认可。她认为,公司的出差安排非常不合理,剥夺了自己的休息权,作为员工完全有权拒绝。并且,瞿女士已经提前告知公司拒绝,未造成严重影响,公司不能直接认定为旷工。

但公司认为,整个出差行程安排虽然紧凑,但留给瞿女士去成都办公室打卡上班的时间是充裕的。此外,硬座和郊区的酒店都是出于成本考虑,瞿女士拒绝了公司的工作安排,没有按时到出差地打卡上班,已经影响了项目进度,造成了公司的损失。

争执不下,瞿女士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经审理,仲裁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律师说法:

不合理出差安排

劳动者有权说“不”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贾秀萍律师对此案作出解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法定权利。出差途中,如果大量占用职工休息时间,本质是为完成单位工作,该路途时间应当视作工作时间。如果行程安排过度紧凑,严重影响正常休息,就属于侵犯劳动者休息权,面对这类不合理出差,员工有权拒绝。本案当中瞿女士拒绝通宵硬座出差,具备正当理由,单位直接以此按旷工开除,属于违法解除。

当然,也不是所有出差都可以随意拒绝。律师同时提醒,如果出差属于劳动合同、单位规章制度约定的合理工作范畴,路途时间落在正常工作时段,没有额外加重职工负担,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经单位催告后仍不配合,企业按旷工处置,属于合法行使经营管理权限。

另外划重点:出差路途如果占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处于待命或者工作状态,超出法定工时的部分,应当算作加班,单位需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也建议,员工异地出差,会远离家庭,增加个人生活成本,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出差补贴、交通食宿报销等待遇,多给予人文关怀,平衡企业经营成本与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来源 上海市总工会 劳动报 长江日报

编辑 杜海锋 审核 蒋波 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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