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6-10-09
来源网站:mp.weixin.qq.com
作者:合作与劳动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劳动者处境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 保障, 就业形态, 劳动关系, 劳动者权益, 集体协商, 平台, 办法, 用工, 规则, 代表
涉及行业:服务业, 出租车/网约车, 邮政/快递, 交通物流业, 外卖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无

相关议题:工资报酬, 工作时间, 集体谈判与集体协议, 劳动合同, 灵活就业/零工经济/平台劳动, 工会, 就业

  •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通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就劳动报酬、劳动定额、考核办法等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并可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
  • 企业制定或修改劳动规则时,需要提前征求劳动者意见,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建议,并在实施前公示,平台还需持续公开相关规则和反馈渠道。
  • 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明细清单,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不得用积分、实物或证券替代工资,也不得滥用罚款、降级、封号等惩罚措施。
  • 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如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并符合劳动关系情形,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得通过个体户注册、承揽协议、多层转包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 劳动关系争议认定将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程度、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遵守劳动规则、工作持续性以及能否决定交易价格等因素。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汇编:合作与劳动编辑部

总览

正如人社部在办法中起草说明所提到的,当前“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复杂多样,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律,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新就业群体如外卖员,快递员和网约车司机有不少难以被纳入建立劳动关系和不建立劳动关系的二分框架中,其权益保障面临着新的问题。全国总工会和人社部开展新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已经有多年,包括实地推动集体协商算法恳谈会落地。本办法的出台是把相关部门的行动法条化的一项举措。

在人社部推动的本办法中可以看到尤其值得关注的几点,分别涉及集体谈判、算法透明、明确平台企业与平台合作企业(如和外卖平台合作的地方站点)的责任、劳动关系认定争议等。

一,在办法中明确劳动者有权开展集体协商(劳动者一方可通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就劳动报酬、劳动定额、考核办法等开展协商),并考虑在企业、劳动者、政府之间构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提倡开展集体协商的同时呼吁企业代表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行业企业意见以主动推动集体协商。

二,在办法中提倡建立劳动规则的时候不再由企业单方面随意建立,建立劳动规则的时候企业需要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以及劳动代表的建议。平台企业要在平台显著位置,全面、准确、持续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规则,并提供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在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较大数额赔偿等重大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须经人工审核。

三,以往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惯于逃避责任,而在本办法中指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招募、组织和管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任务或者参与平台业务,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劳动规则、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认定。这与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认定思路一脉相承,首次在规章层面固定了以从属性为核心的综合判断标准,且要求根据用工事实认定,这封闭了以合作协议规避劳动关系的路子。

人社部意见争求原文

以下内容引用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网络链接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网信办共同研究起草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意见征集”栏目里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8日。

办法中值得关注的部分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工会职责】工会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和代表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与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推动完善企业劳动规则、行业劳动标准等,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支持劳动者依法维权。

第七条【企业代表组织职责】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协商,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用工责任。

第八条【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基本劳动权益

第十条【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企业不得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平台就业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企业不得扣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证件,除生产工具的合理押金、租金外,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雇主责任险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三条【劳动报酬支付要求】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提供劳动报酬明细清单,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本人,不得以积分、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约定的支付周期提取劳动报酬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手续费。

第十四条【奖惩】企业应当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合理设置考核指标,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降低等级、封禁账号等惩罚性措施。

第十七条【休息】企业应当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优化派单等任务机制,合理设置考核奖惩指标,不得诱导或者变相诱导过度劳动。连续工作4小时的,应当保障劳动者适当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开展集体协商的权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方可以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劳动定额、考核办法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协议。

第三章 劳动规则

第二十七条【劳动规则的制定】企业制定或者修订劳动规则,应当提前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采纳情况告知工会、劳动者代表以及提出意见的劳动者。确定实施前,至少提前7日向劳动者公示。企业劳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平台企业要在平台显著位置,全面、准确、持续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规则,并提供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第三十条【工会对实施劳动规则的监督】在劳动规则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章 企业用工形式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订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平台企业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平台企业应当依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招募、组织和管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任务或者参与平台业务,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应当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应当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三方书面用工协议。

第三十六条【禁止规避用工责任】企业通过第三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代发劳动报酬、代缴税费、业务培训等服务的,不改变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企业不得诱导、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签订承揽协议,不得通过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拆分管理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第五章 纠纷解决

第四十一条【纠纷解决程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因本办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因履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可以将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劳动规则、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认定。

第四十三条【工会监督】工会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对企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劳动报酬规定的责任】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劳动规则规定的责任】企业制定的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书面用工协议规定的责任】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起草说明(背景和过程)

当前,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持续增长,成为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复杂多样,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法律,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和维护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权益的系列政策措施,持续推动政策落实,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经过实践检验,具备了将成熟政策上升为制度规范的条件,以解决实践中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

为此,我们全面梳理总结现行政策实施情况,加强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研究起草了《办法》。自2025年以来,通过召开座谈会、一对一访谈、实地调研、委托开展专项课题等方式,多轮征求全国人大社会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和地方、专家、劳动者代表、平台企业的意见,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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