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社保、竞业协议等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 2025-08-01
来源网站:news.cnr.cn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社保, 用人单位, 竞业限制, 二倍工资, 混同用工, 缴社保, 劳动者权益, 司法解释, 期限, 承包人,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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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议题: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无效,无论是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用人单位仍需依法缴纳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 只有实际接触或知悉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才有效,未涉及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即使签署也不受约束。
  • 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 明确“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标准,保障劳动者依法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 在转包、挂靠、混同用工等情形下,相关单位需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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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类型案件量呈上升趋势。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竞业限制不得滥用 非涉密人员签约不生效

竞业限制协议是市场中常见的保护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合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但有些公司不管劳动者是否接触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无差别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严重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

为遏制竞业限制协议“滥用”,保障人才有序流动,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或无效的情形。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保密事项,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这意味着,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的劳动者,即使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此约定对劳动者也没有拘束力。

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 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但实践中,存在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二倍工资?

司法解释明确: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因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等。此外,在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

明确“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认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否认签约次数、变相逃避义务,损害劳动者权益,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明确责任主体 解决转包、混同用工等问题

实践中,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等现象频发,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出现承包人、被挂靠人、实际用工方相互推诿的情况,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给无合法经营资格主体,或者被挂靠人允许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混同用工”问题,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保护规则:混同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关联单位依法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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