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竞业协议对非涉密员工无效
发布日期: 2025-08-01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极目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 司法解释, 条款, 商业秘密, 事项, 保密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
地点: 无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极目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 司法解释, 条款, 商业秘密, 事项, 保密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
地点: 无
相关议题:无
- 最高法明确规定,只有接触或知悉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员工,竞业限制协议才有效,普通员工签订的竞业协议无效。
- 劳动者如果未接触保密事项,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受该协议约束。
- 用人单位与竞业限制人员签订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劳动者违反时需承担违约责任。
-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必须与劳动者实际接触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相适应,超出部分无效。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今天,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针对有些公司不管劳动者是否接触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无差别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严重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针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范,该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为遏制竞业限制协议“滥用”,保障人才有序流动,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或无效的情形。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保密事项,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这意味着,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的劳动者,即使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此约定对劳动者也没有拘束力。
司法解释还规定, 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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